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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可以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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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董事、经理不得自行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类似的业务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得应当归公司所有。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经营信息,秘密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应当向受此类就业的员工支付一定的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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